


吕红兵: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民族性”与“包容性”

来源:《中国政协》杂志
作者:吕红兵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联并购公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民法典具有强烈的“民族性”,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民法典又具有充分的“包容性”,广泛借鉴了国外立法先进成果。
诚实守信,天人合一,惠民利民……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得到
我国法律的第一条基本上是有关“立法目的”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以上有关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都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两条规定都提到了“公序良俗”。公序,就是公共秩序;良俗,就是善良习俗。前者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后者突出的是民间的道德观念,其内容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着上绿色”,这一构建生态时代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的法治思想,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理念。
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价值标准,均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例如,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民法典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其中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规定了保护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的制度,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85条特别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监护制度、法人制度……民法典的这些规定,都不同程度借鉴了国外立法先进成果
既要有世界眼光,善于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又绝不可照搬外国法制理念和模式。上述立法精神体现在民法典的诸多制度与相关条款之中。
例如,大家普遍关注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
瑞士、匈牙利民法典对胎儿利益均有保护性规定,对其保护范围采取总括的方式,没有限定具体的内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法律则只在涉及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事项上进行保护。我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都比较明确,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且不断发展,故在此用了一个“等”字,应该说为未来立法留下空间。另外,关于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等国家认为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并无民事权利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再向前追溯,至怀胎期间即具有;而日本则认为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采用了后者观点。综上,我们看到民法典第16条这样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再如,监护制度。
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二节专节对监护作了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自主意识充分尊重,民法典第35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便明确体现了这种精神。另外,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一条款规定了最大程度尊重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顺应当今国际上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
又如,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在理论上有“法人拟制”说,如德国,主张在自然人之外承认法人在法律上的拟制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法人实在”说,强调法人的社会实在性,又细分为“法人有机体”说和“法人组织体”说。前者是说法人与自然人一样,系有个人意识的有机体;后者则认为法人本身就是一种组织体,以法律价值判断被赋予了人格。俄罗斯民法典采用了“法人组织体”说,20世纪以来这一学说逐渐被予以公认。我国民法典顺应国际潮流和理论通说,也采用了这一学说。由此民法典第57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83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即“揭开法人面纱”的制度。
大家都知道公司法人的“两个有限”原则,即公司法人、法人出资人均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则出资人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法人人格否认”即“揭开法人面纱”的制度,美国、阿根廷公司法都有相关类似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也做了这样的明确,这次民法典延续确认了这一制度,即:“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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