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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 | 新华社等媒体聚焦景柱代表两会建议

2024-03-11
新闻来源: 全联并购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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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全联并购公会监事长、海马集团董事长景柱在2024年全国两会提交《关于整合有关刑法条文与罪名的建议》《关于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专题汇报两个修法建议,新华社、检察日报、法治周末等媒体对建议予以深度报道,其中新华社客户端稿件浏览量破百万。





关于整合有关刑法条文与罪名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要求“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刑法几经修订,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但目前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立法不平等保护的问题,亟需以宪法为基础,转变“重公轻私”的传统理念,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清理和修改。因此,在现行刑法及其实施实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整合为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均系贪利性经济犯罪,均具有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动机,两者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具有相似性,但因财产所有权性质差异,两罪在对财产保护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别。现行刑事立法上“公私分立”的规定,弱化了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力度。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是贪污罪。”并对整合后的贪污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二、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合为受贿罪
依法严惩受贿犯罪是当前刑事政策。为与现行刑事政策相衔接,加大对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保护,建议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整合为受贿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整合后的受贿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三、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整合为挪用资金罪
两罪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上具有相似性,但因犯罪对象不同,导致挪用资金罪量刑与挪用公款罪量刑相比较轻。现行刑事立法上“重公轻私”规定,不利于对民营企业财产的平等保护。故建议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整合为挪用资金罪。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作统一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资金罪。”同时,对整合后的挪用资金罪,设置统一法定刑。 
四、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
鉴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殊性,应当对其制定高于普通人员的法律标准,这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实践要求。建议在刑法适当位置规定,明确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的,从重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可以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承办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改建议稿)

删除: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增加第四款: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删除: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删除: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修改: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资金罪。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在破产重整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

当前是经济领域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企业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作为提升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一环,在打破僵局、盘活企业资产、资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万名员工稳住就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部分案件中也存在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极大影响了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破产重整是针对有发展潜力、重整后能获得“新生”并取得一定效益的企业,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债权人最大权益为出发点,对企业采取的一项法律措施。但是在实践中,某些债务人利用破产重整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获得所谓的企业“新生”。典型的是部分地方政府指定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其主观意图明显是地方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债务人转移资产,实现金蝉脱壳。
以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企业破产重整为例,淇县人民法院裁定的现金清偿方案为:10万元以下按100%清偿,3年内清偿完毕;10万元以上按3%清偿,5年内清偿完毕。这种清偿率的巨大差别,明显缺乏透明性和公允性。
二、重整前后企业实际控制人与高管人员不变,债权人大会形同虚设。
债务人在当地长期经营,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进入破产重整,当地往往以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重整计划,由原债务人继续管理重整后新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高管人员根本不变。在大多数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即便存在债权人大会,债权人也很难发表意见,不得不被动接受管理人及法院作出的重整计划。
基于以上,建议完善破产重整相关制度和程序,具体如下:
一、破产重整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地区指定异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举一方面可有效避免债务人所在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办案;另一方面,此类案件需要很高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相较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相对更高、复杂案件审判经验相对更丰富。
二、制定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防止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空间。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破产重整清偿率标准,如果清偿率不能达到该标准,则不再进行重整,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避免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
三、追究破产重整中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债权人损失。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其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进行严肃追究。如果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会有更多的不良企业效仿,对社会产生负向引导,进而助长不法分子滥用破产重整获取不义之财的恶劣气焰。
四、加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完整及时的知情权。明确债权人会议可自行指定或更换管理人,管理人须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明确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起草、讨论、决定和执行监督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救济渠道。


附: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摘要)
2023年11月24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通过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0)豫0622破3号之三)。“重整计划”中,有关现金清偿方案摘要如下:
①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确认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以现金方式100%清偿,自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内清偿完毕。
②确认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该部分清偿款将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内,按照逐年5%、15%、27%、27%、26%的比例进行清偿。


(摘自“重整计划”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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