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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公会抗击疫情简报(第2期)

2020-02-15
新闻来源: 全联并购公会
查看次数:1117

2020第2期


01

疫情要闻

习近平: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习近平1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新华社)
 
孙春兰:发起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全面总攻
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率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来到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深入学习贯彻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策,进一步部署打好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孙春兰指出,湖北省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湖北、武汉是全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胜之地,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要深刻认识湖北、武汉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发起全面总攻。(人民日报)
 
民政部:捐赠人不得通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定向捐赠其利害关系人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14日发布工作指引,要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受赠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新华社)
 
全国工商联:全国民营企业抗疫政策落实情况调查
尊敬的民营企业家朋友:
您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重要指示要求,近期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帮扶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为持续推动政策完善增强企业获得感请您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做个评价吧感谢您的参与!再次对您表示崇高的敬意,您辛苦了!
复制下面链接进行问卷填报——
http://www.acficnet.com/mobile/answer?surveyId=8647d5fb77d6434c9e95bdd4aa2d5c14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

(秘书处张菁搜集整理编辑)


02

并购公会在行动

1.常务副会长单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推出《抗疫税务专题》微信专栏,帮助企业理解并运用疫情期间税收法规和政策。
 
2.副会长单位 德勤管理咨询:
德勤由专人小组发起人力资源政策调研,得出报告并成立专家团队开展在2月15日-2月18日举办德勤“面对疫情从容应对”语音微课。
 
3.副会长单位 中航信托:
2月13日,中航信托在中航资本的协同推动下,与医疗物资厂商多次沟通,积极争取到20000只口罩,及时与航空工业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航空工业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公司为每家企业各捐赠10000只口罩,积极为江西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贡献力量。
 
4.副会长单位 国浩律师事务所:
由国浩律师事务所和瑛明律师事务所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并由必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律师远程在线协同办公平台公益版”已快速集成研发完成。作为非常时期的特殊福利,该平台将提供给律师行业免费使用,以确保在防疫抗疫期间能够持续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顺畅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上降低对律所管理和运营的影响。
 
5.副会长单位 元明资本:
元明资本积极协调被投企业的力量,发起“贡献爱心,支援武汉”善款物资募捐活动,多家被投企业合计承诺捐赠数十万元。元明资本还与旗下战略投资并主动管理的企业迈胜医疗积极调动国内外资源采购医疗物资,已购买2400个医用护目镜、5000套医用隔离服、10000个防护面罩,向武汉一线医疗机构捐赠。
 
6.常务理事单位 中企华资产评估:
中企华积极联系境外厂商,在境外采购了10000只口罩直接捐赠到北京及湖北的抗疫一线,以解物资短缺的燃眉之急。
 
7.常务理事单位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
中心“甬股交微课”分别在2月6日、2月9日特别推出了“疫情当下,企业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和“疫情下的自我管理应对策略”专题直播课,为小微企业开启法律、税务、政策、管理、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免费咨询。中心业务人员及时电话联系了800余家企业,询问疫情当中遇到的困难,并联合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推出疫情之下小微企业法律40问,针对防疫背景下企业生产经营问题给予了法律建议,帮助企业携手并进、共克时艰。
 
8.常务理事单位 太一云:
太一云免费向合作客户开放数字身份链服务接口,全力支持线上疫情防控合作单位信息服务。
 
9.常务理事单位 华创阳安:
华创阳安全资子公司华创证券向贵州省慈善总会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0.常务理事单位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2月1日起,天达共和安排所内同事,就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专利、PPP项目、商业地产运营等的影响撰写专业文章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11.常务理事单位 宜信公司:
宜信公司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宜信创始人CEO唐宁任组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携手普惠金融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科技中心、宜农贷、博诚保险、致诚信用、程远未来等十多个部门,聚焦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阶段的特殊需求,共同开展中小微企业系列帮扶活动。
宜信普惠针对疫情带来的不同程度影响,对湖北地区的中小企业采取减免滞纳金、延期还款等措施,对其他地区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户允许适当延期还款;对市场需求较大的商超快消市场提高出借速度,解决日常生活用品供应问题;针对融资租赁牧场和农户,主动了解他们的经营现状和受影响情况,为部分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期还款的农户申请不纳入征信,提供信用保护服务。
 
12. 理事单位 科融环境:
近期,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以自有资金委托北京丰利公益基金会向河北省红十字会捐赠360万元人民币。该笔资金用于驰援湖北省、河北省和雄安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范工作,以及成立防疫医护人员的专项基金,对湖北省、河北省及雄安新区有突出贡献和付出的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一线的医务人员给予慰问资助。
 
13. 常务理事单位 青建集团:
2月12日,青建集团向澳柯玛集团捐赠15000个欧盟标准医用口罩、13000只防护医用手套,用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面对各企业、一线作业人员所需的口罩、医用手套等防护物资十分紧缺的情况,青建集团海外公司在西班牙第一时间组织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并空运回国,助力岛城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14. 常务理事单位 泰康人寿:
2月13日,泰康人寿陈东升董事长向全体泰康人发出抗疫的动员令。号召集团及各子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发动一切力量,整合所有资源,驰援泰康同济医院、驰援武汉、驰援湖北、夺取最后的胜利!当日,泰康人寿组织召开溢彩公益基金捐款动员会,泰康人寿程康平总裁要求各级机构全员以行动支援防疫,发扬大爱精神。当日晚9点,受陈东升董事长委托,泰康保险集团刘挺军总裁一行从北京“逆行”到汉,督导确保泰康同济(武汉)医院顺利交接。

(各理事单位会员企业提供,秘书处常芳、吕晓伟、唐粤搜集整理编辑)

03

理事会员建言献策

“如何有序做好企业复工?”“疫情对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公会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讨论话题也不断更新。一篇篇建言献策信息,从提出问题到落笔成文,凝结的是并购公会理事的一份份社会责任,感受到的是大家为疫情防控的拳拳之心和睿智之言。公会抗击疫情简报在第一时间将整理报送,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并购公会理事、会员的智慧和力量。
 
 
关于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
切实支持防疫抗疫工作的四个方面十二项建议
(并购公会副会长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和政府动员全国人民,全面部署、快速反应,全力以赴,打响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了第8、9、10号公告,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这三个公告的主要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包括一次性税前列支、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亏损结转年限、捐赠、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更好利用财税政策工具,切实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四个大的方面、十二项具体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三个公告
应当进一步细化三个公告的主要内容,明确适用标准、清晰定义适用范围,最终做到可量化、可执行、可核查。
1、8号公告中所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没有直接定义,而是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企业名单。这样规定,可能会有三个细节问题:(1)跨部门工作却未联合发文,存在衔接配合问题;(2)对“确定”前的空窗期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说明;(3)在大量工厂被政府要求“转产”保障物资的大背景下,未能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被纳入名单,但真实从事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纳入适用范围。对此问题,建议:只要是具备所需法定资质、能举证证明真实从事了相应生产工作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2、9号公告中,未明确提及“定向捐赠”,建议给出明确规定。对于“定向捐赠”,应该明确排除关联方定向捐赠,以防止利用捐赠税收减免政策偷逃税收。
3、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能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建议给出明确规定。
(二)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4、关于对医院的直接现金捐赠:
9号公告中,将对医院的直接现金捐赠排除在享受优惠范围之外(优惠范围仅限于“物品”),这种安排法律逻辑并不充分,也不适应目前的特殊紧急情况。建议在目前“医院纷纷告急”“针对红十字会舆情不断”的特殊情况下,税收政策的优惠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业和个人对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直接现金捐赠”。
5、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号公告中,规定对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规定,不能充分匹配各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出台晚、不出台、出台标准偏低的大概率现实情况。建议:按照实际发生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6、关于“统购统调统销”业务的税收优惠:
建议减征或者免征在疫情防控期间,由政府“统购统调统销”业务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
(三)下功夫缓解企业现金流紧张状况
一个时期以来,大量中小企业面临的各种经营困难中,现金流紧张问题最为突出,而加上本次疫情更是雪上加霜。这个问题不解决,盈利企业也一样可能被拖垮;这个问题解决了,就为企业持续经营、走出困境赢得了时间和空间。因此,对此问题从税收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7、疫情防控期间,由“政府统购统调统销”,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即使不能减免,也应允许延缓缴纳,延缓至企业收到相应专项资金时。对于非“政府统购统调统销”物资,但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或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也应允许延缓缴纳,延缓至企业收到相应货款。
8、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确有困难的,可统一协调各地方政府并给出指导建议。
9、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指导有关企业利用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延长办税时间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对因为人员流动等各种战“疫”措施而导致的如下情形,建议按如下原则办理:
10、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11、办理纳税申报资料不全的,指定合理补充时间,容缺办理。
12、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允许申请延期缴纳。
 
迅速建立全球药品及医疗用品信息平台
及储备网络的相关建议
(并购公会副会长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
 
(一)针对疫情严峻形势下医疗用品供不应求问题,应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医疗器材、辅材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包括医疗器材、辅材供求信息,医疗辅材价格,医疗辅材供应商、医疗辅材相关企业信息等要素。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医疗器材、辅材生产国,可以把全球其他国家的医疗器材、辅材生产企业也纳入该信息平台,特别是有关医疗器材、辅材上游原材料供应商。
应该研究探讨,并择机将主要的医疗器材、辅材上游原材料,纳入期货交易品种,由中国证监会做出相关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实施,以市场手段保障相关原材料的正常供应,从而保障医疗器材、辅材的正常生产。
(二)由于目前医疗物资紧缺,可以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目前口罩是最为紧缺的医疗物资,但口罩的主要原材料无纺布并不紧缺,主要瓶颈在口罩生产企业的产能。建议将口罩生产企业的产能集中于一线所需的N95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将具备防护功能的无纺布等口罩用材直接出售给民众,通过互联网途径将自制口罩方法传授给民众,相信每个人在疫情严峻形势下被激发出来的智慧和能力,让大家自制口罩,以缓解目前口罩需求。
(三)从长计议,充分利用境外和境内两个研发和生产根据地,做好药品及医疗物资的储备。
首先,在跨境投资领域早谋划、早布局、早投资、早生产、早见效。进民营医药企业、民间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在境外并购、投资、控股境外研发能力强、拥有中国市场急需的药品和物资生产许可的医药企业,作为战略性技术研发和新药生产储备海外基地。
同时,充分发挥中国的自贸区功能,采取尽可能的优惠措施和支持手段,引进境外研发能力强的医药机构、医药企业来自贸区投资办厂,作为战略性技术研发和新药生产储备国内基地
对于这些在自贸区的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予以充分保护。特别明确:“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当然,在法定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特殊的征收措施,但是应当依法并予以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也有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秘书处赵一阳汇总,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蔡咏审核)
 
 


 
(并购公会秘书处根据公开信息及理事会员单位提供资料整理,秘书处胡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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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工商联直属的唯一金融属性行业商会,中国并购公会现拥有300余家机构会员和5000多名个人会员,建立了法律、基金、标准、国际、并购维权、区块链以及并购交易师等16个专业委员会,在大陆地区、香港,以及日本、美国等18个省市、地区和国家建有分会(工作委员会),为规范并购行业发展、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深度结合、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促进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并购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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